据披露,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收到国内产业方Garware Hi-Tech Films Limited提交的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出口的热塑性聚氨酯(TPU)基表面/油漆保护膜(下称“涉案产品”、“TPU PPF”或“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审查了该申请,并发现存在初步证据表明,来自涉案国家的出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因此,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在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对该起反倾销案件发起调查,以审查被调查产品被指控倾销的存在、程度及影响,并建议征收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反倾销税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印度对中国TPU漆面保护膜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尚属该行业首次遭遇反倾销调查。
下面,我们详细解读一下,此次TPU漆面保护膜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倾销幅度以及相关细节。
本案调查期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涉案产品范围
涉案产品为原产于或自中国出口的「热塑性聚氨酯(TPU)基表面/漆面保护膜」。涉案产品是一种透明或彩色、柔韧且具有自修复功能的聚合物薄膜,应用于工艺品或车辆的外表面,用于保护表面/油漆免受剐蹭、划痕、路面碎石和其他形式的损坏。该产品作为保护层能吸收冲击力,防止原漆面受损。
部分利害相关方的主张&结论
01
巴斯夫要求将六类产品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之外,即:高光学透明度的TPU PPF;超低雾度的TPU PPF;长效紫外线耐久性的TPU PPF;耐化学品的TPU PPF;精密弹性的TPU PPF;以及高强度的TPU PPF。巴斯夫认为,印度国内产业未生产的产品应当被排除出涉案产品范围。巴斯夫依据“同类产品”概念、《贸易救济总署(DGTR)手册》以及相关先例,主张印度国内产业不能就自身未生产的产品主张损害。
巴斯夫进一步辩称,其品牌产品定价较高,提供更长的质保支持,具有不同的质量参数,采用优质TPU树脂,面向包括豪华车用户在内的独特客户群体。巴斯夫提交了实验室证据(QUV测试报告),将国内产业产品样品与进口产品样品进行了对比,据称这些证据表明两者在弹性模量、附着力、耐污性和紫外老化性能(ΔE值、光泽保持率、雾度)等参数上存在实质性的技术差异。
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与巴斯夫基本相同的异议,称其出口产品属于高端/品牌市场领域,以更高的质保支持和优质原料投入进行销售。
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认定,“同类产品”定义为与涉案产品在所有方面均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在无此类产品时,另一种虽非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但具有与涉案产品密切相似特征的产品。进一步指出,仅因应诉方以其品牌定位、质保承诺、用途侧重点、宽度、颜色、表面效果、厚度或强化性能宣称来描述产品,并不足以支持将其从涉案产品中排除。根据现有记录,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相关特征密切相似,基于性能属性的排除请求未得到证实。
在审查利害关系方就基于性能属性(高光学清晰度、超低雾度、长效紫外线耐久性、耐化学品、精密弹性及高强度TPU PPF)的产品所提交的实验室材料和技术主张后,认为这些属于TPU基PPF产品系列中的性能等级和规格,而非独立且不同的产品。
02
南通纳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厚度超过200微米的TPU PPF、彩色TPU PPF和天窗用TPU PPF排除在外。同时,主张这些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别,需要不同的制造工艺、原材料和技术专长。
艾利丹尼森(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将彩色TPU基表面/漆面保护膜以及宽度为1.83米的TPU基表面保护膜排除在外,理由是申请人仅生产透明薄膜,且1.83米宽幅薄膜需要不同的机器设备、搬运方式和安装应用工艺。
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认定,利害关系方未提交证据表明这些产品是通过完全不同的工艺生产、销往完全不同的市场,或无法与其他TPU基PPF在表面/漆面保护中互换使用。小批量产品本身可能通过改变宽度、颜色或厚度等边际变化而鼓励规避行为。因此,基于颜色、1.83米宽度和200微米以上厚度的排除请求未得到所需证据的支持。
关于天窗用TPU PPF,利害关系方声称天窗PPF具有红外线和紫外线阻隔性能。然而,印度国内产业已提交意见称其TPU基PPF同样适用于天窗。因此,普通TPU基PPF可应用于天窗,且所声称的额外性能并不构成独立产品。因此,不予排除。
03
3M公司对涉案产品范围和PCN分类提出了异议。并进一步称哑光PPF和亮光PPF之间存在显著的价格差异(约10%至30%),因此,进口量、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到岸价格和损害指标应该按照PCN分类单独进行审查。
艾利丹尼森(中国)有限公司指出必须对有缺陷的涉案产品和具有不同质保期的涉案产品进行公平比较,并要求为有缺陷的涉案产品和按质保期区分的涉案产品设立单独的PCN,因为其价格、成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市场定位因等级和质保期而异。
利害关系方主张,具有不同质保期的产品使用不同类型的TPU树脂、胶粘剂配方和保护涂层。据称,国内产业主要销售5年和8年质保期的产品,而进口产品主要为3年和5年质保期,任何忽略这些差异的比较都并非“同类对同类”的比较。
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认定,将涉案产品划分为不同PCN的做法源于WTO《反倾销协定》,可以因物理特性的差异而进行调整,前提是证明此类差异影响价格可比性,所以本次的做法是适当的。
关于缺陷等级涉案产品,利害关系方未提出任何客观且可核实的标准,以便海关当局或本局能够为系统比较之目的区分“正品”和“次品”等级。另外,质保是一项商业/营销决策,可能因公司而异,即使针对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不能作为制定PCN的统一、客观基础。
04
南通纳科达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纳琳威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明确确认:TPU基膜不属于涉案产品。
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认定,关于TPU基膜/未涂布TPU薄膜,印度国内产业和利害关系方均同意,单独的未涂布TPU薄膜不在涉案产品范围之内。因此,未构成TPU基表面/漆面保护膜的未涂布TPU基膜/未涂布TPU薄膜,不属于涉案产品范围。
建议征收反倾销税的金额
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注意到,本次调查已启动并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且给予了国内产业、出口商、进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充分机会,就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方面提供肯定性信息。根据《反倾销规则》的规定,启动并进行了关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调查,认为征收反倾销税是抵消倾销和损害所必需的。因此,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认为有必要并建议对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鉴于遵循较低税率规则,建议征收的反倾销税等于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中的较低者,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据此,印度商务部贸易救济总局(DGTR)建议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出口的热塑性聚氨酯(TPU)基表面/漆面保护膜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自印度财政部就此发布通知之日起,为期5年。





